铁路技术管理规程1
2014-05-27 09:30:30 来源:中华铁道网
在具备良好转接设备和录音装置的条件下,列车调度员可根据铁路局的规定,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直接向司机发布口头指示。
第148条列车按运输性质的分类和等级顺序如下:
1、旅客列车(国际旅客列车、特别旅客快车、旅客快车、普通旅客列车、市郊旅客列车);
2、混合列车(包括货物列车中编挂乘坐旅客车辆10辆及其以上);
3、军用列车;
4、货物列车(快运货物、直达、直通、区段、零摘、超限及小运转列车);
5、路用列车。
开往事故现场救援、抢修、抢救的列车,应优先办理。
特殊指定的列车的等级,应在指定时确定。
第149条在双线区段,列车应按左侧单方向运行,仅限于整理列车运行时,方可使列车反方向运行,但客运列车(包括旅客列车、混合列车)仅在正方向区间的线路封锁施工、发生自然灾害或因事故中断行车等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局调度科长准许,方可反方向运行。
车站技术管理
第150条车站应设有配线,并办理列车接发、会让和客货运业务。车站按技术作业分为编组站、区段站、中间站(包括会让站、越行站);按业务性质分为客运站、货运站、客货运站。
编组站、区段站和其他较大的车站,可根据线路的配置状况及用途划分车场。
第151条车站技术管理和作业组织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简称《站细》)中规定。
《站细》由车站站长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编制。凡在车站参加作业的站、段、所等有关人员,均须熟悉和执行《站细》的有关规定。
《站细》的主要内容应有车站技术设备的使用、管理,接发列车和调车工作的组织,列车的技术作业程序和时间标准,作业计划的编制、执行制度,车站通过、改编能力,并应附有由工务、电务段提供注有坡度的车站线路平面图、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平、纵断面图及联锁图表。
车站应将《站细》有关内容摘录分发给有关处所和单位。
第152条站内线路的道岔及车站与其他单位所管线路相衔接的道岔(包括防护道岔),由车站负责管理。
道岔或道岔组,应由值班扳道员一人负责管理。个别道岔无专人负责者,由指定的人员兼管。根据需要,可将数个道岔组组成道岔区,设扳道长领导道岔区的工作。
电气集中的信号楼,应由车站(车场)值班员负责,未设值班员的由信号长负责。驼峰信号楼,应由驼峰值班员负责。
道岔组、道岔区、兼管道岔的范围划分,扳道人员清扫道岔的分工,道岔加锁的钥匙和电动转辙机手摇把的保管办法,均应在《站细》内规定。
第153条道岔除使用、清扫、检查或修理时外,均须保持定位。
道岔的定位规定如下:
1、单线车站正线进站道岔,为由车站两端向不同线路开通的位置;
2、双线车站正线进站道岔,为各该正线开通的位置;
3、区间内正线道岔及站内正线上其他道岔(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除外),为正线开通的位置;
4、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道岔,为安全线、避难线开通的位置;
5、其他由车站负责管理的道岔,由车站规定。
道岔的定位,应在《站细》内记明。
进路式电气集中操纵的道岔(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除外),可不保持定位。
段管线道岔的定位,由各段自行规定。
第154条站内的道岔及股道,应由工务部门会同电务部门、车站共同统一顺序编号。
道岔编号,从列车到达方向起顺序编号,上行为双号,下行为单号;尽头线上,向线路终点方向顺序编号。车站划分车场时,每个车场的道岔单独编号。一个车站不准有相同的编号。
股道编号,单线区段内的车站,从靠近站舍的线路起,向远离站舍方向顺序编号;双线区段内的车站,从正线起顺序编号,上行为双号,下行为单号;尽头式车站,向终点方向由左侧开始编号,如站舍位于线路一侧时,从靠近站舍的线路起,向远离站舍方向顺序编号。
第九章编组列车
一般要求
第155条列车应按本规程、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车组、重量或长度编组。
列车重量应根据机车牵引力、区段内线路状况及其设备条件确定。编组超重列车时,编组站、区段站应商得机务(折返)段值班员同意,在中间站应得到司机的同意,并均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
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行区段内各站到发线的有效长,并须预留30米的附加制动距离确定。超长列车运行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旅客列车按旅客列车编组表编组。列车最后一辆的后端应有风表、紧急制动阀和运转车长乘务室。
军用列车的编组,按有关规定办理。
机械保温车组应尽量挂于列车中部或后部。
第156条下列车辆禁止编入列车:
1、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
2、曾经脱轨或曾编入发生重大、大事故列车内,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
3、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命令的;
4、装载跨装货物的平车,无跨装特殊装置的;
5、平车、砂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技术条件的;
6、平车未关闭端、侧板的(有特殊规定者除外),未关闭侧开门、底开门的,以及底开门的扣铁未全部扣上的;
7、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作用,而未停止的;
8、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轨道起重机、车辆过轨时,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
9、缺少车门的(检修回送车除外)。
列车中车辆的编挂
第157条装载危险、易燃等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的隔离办法,由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规定。编挂超限货物车辆或特种车辆时,按铁道部货物运输规章规定或临时指示办理。
第158条旅客列车原则上不准编挂货车;在特殊情况下,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准许,跨局的旅客列车经铁道部准许,方可在列车后部加挂,但不得超过两辆。加挂货车的技术状态和构造速度,须符合该列车规定速度要求。
市郊旅客列车加挂货车的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159条下列车辆禁止编入旅客列车:
1、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车辆(经车辆部门鉴定送厂、段施修的客车除外);
2、不符合客车轮对规定标准的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