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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铁道部
文    号:[82]铁电务字1633号
发布日期:1982-11-1
执行日期:1982-11-1
 
一、国际铁路公务电报细则适用范围

国际铁路公务电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应在铁路合作组织各参加国铁路领导机关、国境铁路局、国境站与联运车站之间使用。我国有权发报的单位对国外发报时,不受同级单位对口的限制。原各国境站间的通报办法,可按有关协定办理。

二、发报权

根据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我国铁路有权签发国际电报的人员规定如下:

1、铁道部部长、副部长,外事局局长、副局长,财务局局长、副局长。

2、国境铁路局局长、副局长。

3、国境车站站长。

4、国境站电报所主任或领班。只限与对方电报所处理国际电报业务,以电报所的名义发报,并须经主管电务段长批准。

5、上述以外的人员需要向国外发报时,须经铁道部部长、外事局局长或铁路局局批准。

有权发报的人员签字或盖章均可,但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受理国际电报时的注意事项:

1、核对签发电报的人是否有权拍发电报;

2、发报稿要用打字机打字或用印刷体字母书写,字迹清晰,文字书体合乎规定;

3、确认收电人的写法是否合乎规定,附注有无特殊记载;

4、凡符合细则规定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发报时,必须经铁路外事部门(铁道部外事局、国境铁路局外事部门、国境站长)审查证件和电文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由外事部门送交电报所拍发。

电报所对此项发报,要填记国际电报日志。

四、国际电报报头进口时增填的项目

为保证国际电报词数的正确和掌握在国内的传递时限,凡由国外进口的电报,由进口电报所把收电人词数写在斜线上边,把电文和发电人写在斜线下边,填记进口的日、时分。填记部分用括号围括,加在报头的发报地址与发报日期之间转发国内。

向国外拍发时,不拍词数、进口时间和括号。

如:(1)3月15日平壤发20号电报8时15分受理,15日16时30分进口,收电人10个词,电文48个词,其写法是:

ms20由平壤(10/48151630)15030815……

如:(2)2月5日北京发30号电报10时受理,收电人5个词,电文80个词,其写法是:

ms30由北京(5/80)050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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