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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随身携带品的规定

  • 日期:2007-4-10  来源:
    铁道部规定,旅客携带品应自己负责看管。携带品的免费重量,儿童(含免票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杆状物品的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其它物品每件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60厘米。残疾人旅行时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国家禁止携带或限制运输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及动物、会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严禁带入车内。
    旅客携带品超过规定范围时,铁路将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在发站禁止进站上车;
    (2)在车内或下车站,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动物,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
    (3)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物品,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4)如旅客超重,超大的物品价值低于运费时,可按物品价值的50%核收运费。
    (5)补收运费时,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的始发和终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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