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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 日期:2007-4-10  来源:
    旅客买了车票,就和铁路订立了运输合同,铁路将负责把旅客安全、迅速、准确地送到目的地。对不符合乘车条件乘车的旅客,铁路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以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价50%的票款:
    (1)无票乘车时,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持失效车票乘车按无票处理。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20分钟后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差额。
    (5)旅客持半价票没有规定的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票价的差额。
    有下列情况时只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1)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儿童只补收儿童票,身高超过1.4米的儿童使用儿童票乘车时,应补收儿童票价与全价票价的差额。
    (2)持站台票上车送客未下车但及时声明时,只补收至前方停车站的票款。
    (3)经站、车同意上车补票的。
    下列情况只核收手续费:
    (1)旅客未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含错后乘车2小时以内的)但乘坐票价相同的列车时,列车换发代用票;超过2小时均按失效处理。
    (2)旅客所持车票日期、车次相符但末经车站剪口的应补剪;中转换乘或中途下车应签证的应补签。补剪、补签只核收手续费,但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再补剪、补签。
    另外,铁路规定,烈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的旅客,站车可以不予运送;已购车票按旅客退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应交到站处理)。车站对列车移交或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追补应收和加收的票款,核收手续费。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列车内寻畔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站、车均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并在票背面做相应的记载,运输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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