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燃、电力机车段修管理规程
- 日期:2008-5-13 来源:
2.5 检修计划
机车检修应按计划进行。检修计划由机务段技术科(室)负责会同检修、运用车间,根据机车走行公里、实际技术状态,以及检修、运用车间的生产情况等进行编制,按照程序审批后下达实施。
2.5.1 小修及辅修计划
机车小修及辅修月度或旬(周)计划应在月或旬(周)开始前三至五天提出,经机务段长批准,报铁路分局核备后执行。运用车间要于机车修程开工48小时前填好“机统-28”,并于24小时前交检修车间。
2.5.2 中修计划
机务段应在每年度开始前85天,编制出次年分季的年度机车中修计划报铁路局。机务段每季度开始前45天编制出分月的季度中修计划报铁路局,铁路局审查、平衡、批准后,于季度开始前30天下达到承修段,并通知委修段。委修段于月度开始前25天将中修机车不良状态书寄给承修段。承修段于每月开始前10天,编制出中修施工月计划,报铁路局审核后执行,并通知委修段按计划送车。
2.6 检修范围
2.6.1 机车各级段修修程必须有科学合理的检修范围(含探伤范围、验收范围、配件互换范围),并认真贯彻执行。
辅修范围由机务段负责编制并确定。
小修范围由机务段负责编制,报铁路分局审批、铁路局备案。
中修范围由铁路局组织编制,报铁道部备案。
段修范围应由编制单位根据执行中出现的机破、临修、碎修、超范围修等情况定期组织修订。
2.6.2 机车段修范围编制的依据:
2.6.2.1 段修周期;
2.6.2.2 各机组、部件的技术要求;
2.6.2.3 机车状态的变化规律;
2.6.2.4 原范围执行情况。
2.7 检修工艺
2.7.1 为了保证机车的检修质量和提高劳动效率,必须有合理、先进的检修工艺(包括车上检修工艺及部件检修工艺)。
铁路局组织编制主要机组和部件的检修工艺,并报铁道部备案;机务段负责编制段修车上作业项目、小部件检修及其他作业检修的工艺,并报铁路分局或铁路局备案。各种工艺对质量关键的主要部位应标明质量管理点。
2.7.2 编制、贯彻检修工艺的基本要求:
2.7.2.1 检修工艺应符合本规程和图纸、技术条件以及国标、部标等有关规定。各级修程的基本技术要求和尺寸限度要互相衔接。
2.7.2.2 检修工艺应对质量标准、工艺装备、检测器具、特殊材料、配件清洁度、作业环境、重点作业方法、作业要领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力求实用,操作简便安全。
2.7.2.3 在生产实践中,应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使工艺不断完善和提高。新编或修改的工艺内容,均需经过实际验证,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2.7.2.4 应有计划地进行工艺教育和工艺操作考核。检修人员必须熟知自己所从事作业的工艺并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检修工作。认真填好、管好规定的工艺记录。工艺装备、工具和量具需定期校验、维修,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2.7.2.5 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应定期检查和分析机车段修工艺执行情况,提高工艺兑现率。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地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各项工艺,使之达到合理、科学、先进的要求。
2.8 配件互换及管理
2.8.1 机车修理实行配件互换是提高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组织均衡生产的前提条件。
2.8.1.1 机务段要执行铁路局下达或批准的配件定期互换和非定期互换范围。配件定期互换应纳入机车段修范围。条件成熟时要逐步扩大互换范围。
2.8.1.2 根据少占用资金的原则,机务段应按铁路局下达或批准的储备定量,在检修车间配备定期互换和非定期互换配件,实行集中管理并建立互换配件的管理制度。良好互换配件保有量应符合规定要求。互换配件报废时,由机务段按照规定组织鉴定并办理报废手续,经批准后要及时申请补充。
2.8.1.3 铁路局应根据修车需要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将换下的旧配件(包括有修复价值的小型配件)按品种统一规划,进行专业分工,建立专修点,开展集中修,提高质量和效益。机车可逐步实行换件修,有条件的配件专修点,可实行工厂化管理。
2.9 机车检验工作
机车及其配件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是段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机车检修质量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重要一环,为此机务段和局驻段验收室要做好以下工作:
2.9.1 凡属重点验收范围的配件及项目,先由工作者(或组长)按照该车型段修技术规程(或工艺)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自检、工长(或质量检查员)复检,再经验收人员验收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2.9.2 机车和重要部件检修后,须经验收员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用和装车。
2.9.3 机务段要定期召开段、验联席会议,研究有关机车、配件的质量问题,做出改进、提高检修质量的措施和决定,检查上次会议措施、决定的实施情况。
2.10 机车交接
跨局、段的委修机车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合同)规定的日期回送入段。所有零部件不得拆换。机车履历簿和补充技术资料等须在机车入段时一并交给承修段。
委修段的机车乘务员及代表要在开工前向驻段验收室报到,当好验收员的助手,并在交车工长领导下完成铁路局规定范围的作业。交车后,承修段和驻段验收室对机车保养状态和乘务员在修程期间的表现做出书面鉴定,连同考勤表一起寄送所属机务段。
委修机车自交车时起,应于48小时内离开承修段。承修段要将填写齐全的机车履历簿及验收记录交给接车人员签收后带回。
2.11 机车段修保证期
机车经委修后在正常运用和保养维修的情况下,承修段应按规定的范围保证规定的使用期限,其范围和保证期由各铁路局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