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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轮班工作制和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函》的批复

  • 日期:2007-6-28 8:47:00  来源:劳动部

颂布时间:1994年12月22日

颂布单位:劳动部

文号劳部发[1994]503号

一、为确保铁路劳动者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生产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针对铁路运输、施工生产特点,对于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 动者,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即劳动者 可实行轮班工作制,也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作方 式,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86. 6小时。   

二、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 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节日工作按加班处理。   

三、铁路运输企业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由铁路局、广铁(集 团)公司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年度正常工作量的平均每昼夜实行 工作时间,按不同岗位的作业特点自主确定不同的劳动班制。其他用人 单位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四、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 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 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 消耗的时间;   

(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 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 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五、铁道部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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