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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调整设计概算基本工资标准的通知

  • 日期:2008-2-29 17:07:00  来源:铁道部

颂布时间:1992-02-28

颂布单位:铁道部

文号铁建函[1992]97号

铁路企业工人工资新标准已由部铁劳[1992]113号文公布。该标准系按国家规定在现行工资标准上不分工资区类别和工资级差,每等级增加六元制定。为使以铁建[1991]36号文发布的《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中的综合工费标准等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周期,经研究,“综合工费标准”暂不变动,由此引起需增加的费用,即按劳材统计工天为基数,每工天计列0.30元的标准,在综合概念节目表中的“其他费用”章项下,增列“人工差价”一节,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有关设计概算的修改规定如下:

一、正在编制或未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均由原编制单位按上述标准进行修改,并报规定批准单位(或原批准单位)审批。

二、已经批准的概算,作如下处理:

1.尚未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原编制单位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重新上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2.已施工的建设项目按铁道部下达的计划,一九九二年度列入收尾销号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调整。

凡一九九二年以后建成销号的建设项目,以批准的总概算剩余工程投资,乘以0.3%的系数,作为应调增的概算工费。对该项调整工作,统一由建设单位负责,并洽设计、施工单位核对后,报原批准单位核备,其费用在预备费项下列支。

三、外委工程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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